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監督發〔2005〕129號
廣東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職業性(輕、中、重)度聽力損傷是否屬于職業病問題的請示》(粵衛〔2005〕4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職業性聽力損傷診斷標準》(GBZ49-2002)中的聽力損傷分級是依據噪聲所致聽力損傷程度確定的,職業性輕度、中度、重度聽力損傷及噪聲聾均為職業病。
此復。
二○○五年四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各省級職業病防治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