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發布單位】韶關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險體系,提高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和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省政府《關于提高我省 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粵府[2001]59號文)和《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韶府[2000]132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統籌的范圍、項目
我市對所轄縣(市)的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待遇計發標準,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核算。
二、統籌的對象
韶關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個人。
三、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
(一)單位整體參保的征繳標準:1、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為單位上年度月工資總額的6.5%,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上年度月工資總額的2%;2、公務員補助醫療保險費:上年度公務員月工資總額的4%;3、大額互助醫療保險費:每人每年60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單位繳費比例為6.5%,個人繳費比例為2%。個人繳費在每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中扣繳,單位繳費由失業保險統籌基金繳交。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個人(含已領完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必須先參加養老保險再參加醫療保險,不設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征繳標準:1、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5%繳納(各縣、市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掛鉤);2、大額互助醫療保險費:每人每年60元,從4.5%中列支。
(四)征繳基數:醫療保險繳費工資按照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標準執行。
四、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一)個人賬戶劃入比例:
1、職工個人繳交的2%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2、從基本醫療統籌基金劃入個人帳戶:在職職工以本人每月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35歲以下劃入0.6%,3 6歲至45歲劃入1%,46歲至退休前劃入1.8%,退休人員以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劃入(各縣、市劃入基數與其繳費基數掛鉤)。
3、從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劃入個人賬戶:在職職工:廳級30元;處級25元,科級20元,科級以下 15元;退休人員(按退休前職務):廳級35元,處級30元,科級25元,科級以下20元。
(二)起付標準:三甲醫院850元,三乙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一級醫院400元,中省一級及以下醫院250元。
(三)住院(含特定門診)報銷比例:
(四)大額互助醫療待遇:1、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含個人先自付部分)報銷60%;2、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以上部分報銷95%;3、每人每個年度內累計最高可報銷金額為20萬元(各縣、市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大額互助醫療保險待遇與其繳費基數掛鉤)。
(五)公務員醫療補助:1、公務員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報銷比例為:在職85%,退休90%;2、公務員發生工傷、生育費用按工傷、生育保險規定報銷。
(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個人需連續繳納6個月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領取完失業保險金后連續繳費的失業人員除外)。中斷繳費后重新參保的,須按實際中斷時間補繳后,次月起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核發待遇。
五、醫療待遇審核、發放
(一)個人帳戶由市級統一劃撥。
(二)住院醫療待遇由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市局實行不定期檢查監督。費用由縣(市)上報市社?;鹬行尼t療待遇核發科審核后劃撥至各定點醫療機構或縣(市)社保經辦機構。
六、定點醫療機構
統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即對韶關市行政區域內各醫療機構實行統一定點,發生住院醫療費用統一實行定額結算,不作異地結算。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均按市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八、實施時間
本辦法從2003年7月1日起實施。
九、本辦法由韶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