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連政發〔2001〕191號)
【發布單位】連云港市
【發布文號】連政發〔2001〕191號
【發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2001-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關于對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于對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的實施意見
為保障我市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1]7號)和《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連政發[2000]106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對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醫療補助的原則
(一)醫療補助的水平要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二)醫療補助要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三)醫療補助辦法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二、醫療補助的范圍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省委批準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五)駐連中央、國家機關和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上述單位其他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工作人員、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其他人員)以及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范圍(單位和人員)由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醫療補助經費的來源
(一)醫療補助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應當由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駐連中央、國家機關和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補助執行我市的補助辦法,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三)國家機關其他人員以及原享受公費醫療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所需醫療補助資金,仍按原資金渠道籌措。
四、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
(一)醫療補助經費的籌資標準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及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額的4%。
(二)醫療補助經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繳納。
未按時繳納醫療補助經費的單位,暫停其職工醫療補助經費的報銷,待補齊后,方可享受醫療補助,在此期間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補助部分由單位自行解決。
五、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醫療補助經費主要用于補助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
(一)對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個人自付部分實行補助,個人自付比例由10%降為5%。
(二)對住院醫療費用個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實行補助,起付線以上至5000元以內(含 5000元),個人自付比例由20%降為8%;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 10000元),個人自付比例由14%降為7%;10000元以上至 30000元部分(含30000元),個人自付比例由7%降為4%。
退休(職)人員按本項上述規定比例的60%執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本項上述規定比例的50%執行。
(三)對特定慢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實行補助,年度內醫療費用超過800元以上的, 800元補助400元,800元以上至3500元部分個人自付比例由25%降為10%。
(四)對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實行補助,個人自付比例由15%降為5%。
(五)對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退休)的醫療補助,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傷醫療費按規定在醫療補助經費中開支。
(七)生育醫療費按規定在醫療補助經費中開支,順產每人補助1500元,難產每人補助2500元。
(八)醫療補助經費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在職職工240元,退休職工300元,年終一次性計入個人賬戶。
六、醫療補助經費的管理
(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并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三)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并加強財政專戶的管理,監督檢查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四)勞動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可根據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運行情況,對其籌資比例與補助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各縣區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也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八、本實施意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