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陜政發〔2001〕70號2001年12月28日)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陜政發[2001]70號
【發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1-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做好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企業發展,現就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列入國家計劃實施破產的企業,從依法破產終結之日起,應由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二、破產企業退休(含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企業在職職工人數和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西安市為7%,下同)計算,繳納10年的醫療保險費。經費來源從破產企業資產變現中一次性撥付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足部分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分年度撥付到位,退休(職)人員按規定享受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國家有另行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破產企業離休干部(含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發〔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本人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的醫療保險待遇,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陜西省離休干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陜辦發〔2001〕36號)規定執行。破產企業二等乙級以上革命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其經費來源由同級財政解決。
四、破產企業重組后,重新得到安置的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收購、兼并方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破產企業的退休(職)人員、重組安置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按統籌地區的規定參加大額醫療費用統籌,享受統籌地區規定的特大病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