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威政辦發〔2002〕42號)
【發布單位】威海市
【發布文號】威政辦發〔2002〕42號
【發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市級機關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望遵照執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威海市市級機關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保證國家公務員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醫療補助經費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
第三條 醫療補助的范圍: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四條 醫療補助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醫療補助標準,參照享受醫療補助人員當期實際醫療消費水平、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和工資收入水平,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逐年核定。年醫療補助總額一般不超過列入補助范圍人員工資總額的4%.
第五條 醫療補助經費使用范圍和補助標準:
(一)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且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三)享受醫療照顧人員按規定補助的醫療費用。
補助標準一般為70-90%,每年視醫療費用具體狀況確定。
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設施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仍由個人自付,不計算在范圍之內。
1999年5月以來(之后新成立的單位自成立之日算起),每停保或中斷繳費1年,補助額扣減2個百分點。
第六條 列入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人員不再參加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大病救助基金籌集和救助。
第七條 醫療補助經費經市財政審核后按季度劃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專款專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應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第八條 未列入本辦法第三條范圍內的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單位和人員由市財政、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審核,并報市政府審定。所需醫療補助經費,仍按原資金渠道籌措,需要財政補助的由市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時給予安排。
第九條 中央、省屬駐威單位公務員的醫療補助按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十條 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應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檢查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事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解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
各市、區和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區和開發區的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