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黔府辦發[2002] 0111號)
【發布單位】貴州省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2002] 0111號
【發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中醫療照顧人員。??
二、醫療照顧人員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經省衛生廳確認并辦理了“干部保健證”的副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含已退休和享受待遇人員,下同)和高級知識分子;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稱號的人員。??
三、醫療照顧人員中,副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和高級知識分子由單位造冊并持省衛生廳制發的“干部保健證”、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持“榮譽證書”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納入醫療照顧人員醫療費管理范疇。??
四、醫療照顧人員醫療費經費來源于省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五、納入醫療照顧人員醫療費管理范疇人員,符合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干部病房收治條件,因病住院,其住院費中的床位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醫療單位支付。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就醫,并按《貴州省城鎮職工轉診轉院暫行規定》(黔勞社廳發〔2000〕9號)辦理了轉診轉院手續的,其在外期間的普通干部病房床位費,憑收據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住外賓、貴賓病房的費用,不予支付。??
六、醫療照顧人員大額醫療費在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至15萬元(含15萬元)部分,按《貴州省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大額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執行。超過15萬元部分,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七、除上述規定外,醫療照顧人員與其他參保人員一樣,執行《貴州省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并按規定承擔個人負擔部分費用。??
八、此《辦法》與《貴州省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和《貴州省省級單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試行辦法》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