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發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決定〉已經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3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