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
【發布單位】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
【發布日期】2004-11-30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99號)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個人(其中非正規組織就業人員由非正規就業組織管理單位)按月向醫保經辦機構繳納7.5%,其中基數的5%用于建立住院統籌基金,2.5%用于建立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基金(以下簡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和就業援助證件的靈活就業人員,自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的當月起,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三、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實行定點管理。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門診約定醫療機構中選擇兩家作為本人的門診約定醫療機構,其中一家必須為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并可根據本人意愿按月調整門診約定醫療機構。退休人員因病情需要轉院診治的,由門診約定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轉至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
退休人員選擇兩家門診約定醫療機構的具體辦理時間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住院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以下簡稱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400元。
每次住院均設住院起付標準。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第二次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75%計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50%計算;其中,參保人員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以及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治療(含多次住院治療)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按首次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計算一次住院起付標準。“
五、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參保單位的參保人員患重大疾病或長期患病,個人當年承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醫療費,超過其當年家庭收入(扣除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標準)的部分,由參保單位或接收管理單位給予解決,參保單位或接收管理單位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辦法解決。”
六、第六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醫保經辦機構發現參保人員有異常就診情況的,可在調查期間暫時改變其結算方式。”
七、第六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販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
八、第六十八條修改為:“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違規費用占醫保經辦機構當月審核醫療費的比例,在定點醫療機構當月申請撥付的醫療費總額中扣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暫停其6個月以上2年以下為參保人員服務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無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九、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違規費用占醫保經辦機構當月審核醫藥費的比例,在定點藥店當月申請撥付的醫藥費總額中扣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無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9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