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甘政發〔2005〕7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省級副食品扶持發展及儲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甘肅省省級副食品扶持發展及儲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甘肅省省級副食品扶持發展及儲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副食品扶持發展及儲備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專款使用。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省級儲備肉、食糖、食鹽等副食品儲備費用支出。
(二)省內(外)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等災情時,組織調運省級儲備商品到災區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三)市場出現供需矛盾時,將省級儲備物資部分或全部投放市場形成的價差和費用支出。
(四)對副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挖潛(技術)改造,調整優化產品結構給予的貼息或補助。
(五)對擴大生豬、牛、羊定點屠宰給予的適當補助。
(六)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副食品生產、儲備、流通單位恢復生產給予的適當補助。
(七)需要儲備的其他商品儲備支出。
第三章儲備管理
第五條副食品儲備庫點根據東、中、西相結合的原則選擇確定。
第六條副食品儲備承儲單位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即根據省政府下達的儲備量和儲備費標準核算包干數,發布招標公告,凡符合儲備條件的企業均可參加公開競標。招標公告應列明承儲條件,包括儲備庫資質條件、儲備物資數量、質量、輪庫次數、補貼標準等。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中標單位,中標者與省財政廳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簽訂儲備合同,承擔一定時期的儲備任務。
第七條儲備費用實行“保障儲備,核定補貼,包干使用”的辦法,即省財政廳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支付給承儲單位相應的儲備費用,承儲單位確保承儲期間儲備商品的數量、質量達標。如承儲期間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需動用儲備商品的事件時,承儲單位必須無條件投放儲備任務內的商品,還應及時組織貨源,保證對該商品投放的需要。對超過儲備任務投放的商品,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定,并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同意后追加費用。
第八條承儲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商品,不得虛報省級儲備商品數量,不得自行變更儲備商品的儲存地點,不得以省級儲備商品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在突發事件導致市場異常波動,或發生其他特殊情況需動用省級儲備時,省財政廳會同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省政府批準后,書面通知主管部門或承儲企業執行。
第九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儲備商品的質量,通過“推陳儲新”保持其新鮮、不變質。在年度計劃內,自主輪換,自負盈虧,輪換后的庫存成本不變。儲備凍肉入庫2個月后開始輪換,原則上每月輪換的數量不超過庫存總量的25%,輪換期間最低庫存數量不得低于儲備計劃的75%,輪空期不超過10日。儲備活畜應根據育肥情況適時組織輪換。儲備糖每4個月至少輪換一次。儲備商品輪出后必須按時、保質、同品種、同等量輪入。
第十條省級儲備商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衛生標準。入儲的凍肉必須是入庫前45天內生產的。承儲單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相關檢查,確保省級儲備商品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若發現儲備商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超期的,按合同規定相應扣減對承儲企業的補貼費用。
第十一條建立省級儲備肉食、食糖月份統計報表制度。承儲單位應編制《省級儲備商品購銷存月份統計報表》,并在每月最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省級副食品儲備實行臺賬管理。承儲單位要建立計算機商品臺賬,詳細記錄儲備肉的品種、數量,儲備活畜的存養地點、入庫(欄)時間、保管員(飼養員)姓名等資料,實行掛牌管理和即時管理。承儲單位應將省級儲備與中央儲備、市州儲備及企業經營分開,實行專庫(欄)或專垛保管并單獨登記商品賬,保證省級儲備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省財政廳等主管部門對儲備商品的購銷存情況進行即時監控,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四章扶持發展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為扶持發展副食品生產,省財政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專門用于省級和市州副食品生產骨干企業挖潛(技術)改造項目、基礎設施改造及配套建設項目、遭受自然災害的副食品生產、儲備、流通單位恢復生產項目和擴大生豬、牛、羊定點屠宰項目。
第十四條對各市州財政部門上報的副食品生產扶持項目,省財政廳根據《甘肅省財政經濟建設類專項資金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評審論證,按照評審結果和專項資金規模下達補助或貼息計劃。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虛報冒領。資金使用單位應將當年資金使用情況書面上報財政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專項資金管理,各市州可參照制定本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所發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5年1月27日印發
共印1000份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