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辦婦社發〔2005〕9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民政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民政局:
為貫徹國務院“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指示,構筑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衛生服務體系,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提高居民健康素質,2003年以來,衛生部、民政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啟動了創建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活動。經一年多的創建,現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45個市轄區和1個縣級市通過了所在地的全面評估和國家重點復核,成為候選示范區。為接受社會監督,保證示范區質量,衛生部、民政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創建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活動聯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家三部門領導小組)決定進行社會公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圍與原則
以上45個市轄區和1個縣級市均按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進行公示,其中12個市轄區、1個縣級市同時按有中醫藥特色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進行公示,名單見附件1.公示合格的,由衛生部、民政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授予“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稱號(以下簡稱:全國示范區);同時創建有中醫藥特色示范區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增授予“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稱號(以下簡稱:中醫藥示范區)。不合格的,不授予稱號。
二、公示方式與時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民政、中醫藥創建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活動聯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至少要選擇一家省黨報和示范區所在城市的黨報就本地的候選示范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2005年5月18日-5月31日,共10個工作日。公示參考格式見附件2.國家三部門領導小組將同時在《人民日報》、《健康報》、《中國中醫藥報》等報紙上進行公示。
三、對舉報的處理方式
公示過程中,各省領導小組與國家三部門領導小組同時接受社會舉報。對以實名方式舉報且證據充分的,各省領導小組要及時派人核查,問題重大的,應將處理建議及時書面報國家三部門領導小組。有關材料主送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涉及創建有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的,同時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由國家三部門領導小組根據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四、判定公示合格與不合格的基本標準
(一)合格標準。
1、無與創建示范區直接相關問題社會舉報的。
2、雖有舉報但為匿名舉報且在規定的公示時間內無法查實的。
3、雖有實名舉報,但所舉報的問題查無實據的。
4、舉報的問題雖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質不甚嚴重的。
對于屬于第3種、第4種情況的,應當由省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判定。必要時,可邀請省內有關專家予以協助。
(二)不合格標準。
1、舉報的問題確實存在,證據確鑿、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2、候選示范區當地民眾普遍意見很大,不同意該區(市)成為全國示范區的。
判定為不合格的,需要由當地省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正式成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取得2/3以上成員認同。正式成員至少包括衛生廳(局)主管廳局長,衛生、民政、中醫藥三部門主管處長,具體人選由當地省領導小組組成單位商定。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一)各省領導小組要將公示事項提前通知本省候選示范區及所在地的市政府。
(二)各地要為舉報者保守秘密,并堅持客觀、公正原則。
(三)各地有關部門對于接到的舉報要及時溝通,按職責分工由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僅涉及全國示范區的,由衛生部門調查核實;涉及同時創建兩種示范區的,由中醫藥、衛生兩部門共同調查核實。
(四)各省領導小組要于2005年6月10日前向國家三部門領導小組書面匯報公示情況,包括舉報和調查核實情況、處理建議,同時提交公示報紙。有關材料主送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中醫藥示范區的材料同時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聯系人:衛生部婦社司社區衛生處周巍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二處嚴華國
附件:
1.全國社區衛生服務候選示范區公示名單
2.全國社區衛生服務候選示范區公示參考格式
衛生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
管理局辦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