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2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藥材進口的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組織藥材進口,申請人應當在取得《進口藥材批件》后,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登記備案申請〔各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督管理局的聯系方式見附件1,各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督管理局與口岸或者邊境口岸對應關系表見附件2〕。??
二、藥材登記備案采用統一印章,印章名稱為“×××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皩S谜隆庇蓢沂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統一刻制頒發,自2006年2月1日起啟用(印章式樣見附件3)。??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對2003年12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發布的第9號公告中的《進口藥品目錄》進行調整,增加部分商品編碼(增加內容見附件4)。??
四、自2006年2月1日起,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商品編碼范圍的藥材,海關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部門簽發的加蓋“×××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及其它有關單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哆M口藥品通關單》僅限在該單上注明的口岸海關使用,并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須換發新證。??
2006年2月1日前,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商品編碼范圍的藥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部門已簽發的加蓋“ ×××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在其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超過有效期尚未辦理報關手續的,2006年2月1日后,應到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換領加蓋“ ×××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五、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商品編碼范圍的除藥材以外的其它藥品,海關仍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部門簽發的加蓋“×××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及其它有關單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的印章式樣見200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實施〈藥品進口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3]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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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聯系方式
2.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口岸或者邊境口岸的對應關系表
3.登記備案專用章印章樣式(略)
4.《進口藥品目錄》新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