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人事部
發布文號:衛人發[2004] 115號
發布日期:2004-4-7
生效日期:2004-4-7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為加強城市衛生支援農村衛生工作,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鍛煉城市大中型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專業人才隊伍,對城市醫療衛生機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新聘人員定期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城市醫療衛生機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新聘人員定期到農村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是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措施。
城市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專業人才密集,擔負著支持農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任務。城市醫療衛生機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新聘人員定期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對建立素質較高的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優化農村醫療衛生人員結構,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和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引導城市年輕醫務工作者定期到農村服務,樹立為廣大農民服務的觀念,可以培養一批既有先進醫學知識,又有農村基層工作經驗的青年醫學工作者,進一步改善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各級衛生、人事行政部門要把做好城市醫療衛生機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新聘人員定期到農村從事醫療衛生服務,作為城市衛生支援農村的重要任務認真落實。
二、切實做好城市醫療衛生機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新聘人員定期到農村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組織實施。
定期到農村從事醫療衛生服務人員是指五年內以及今后由政府舉辦的城市二、三級醫院(不含軍隊)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新聘人員。服務去向主要是縣鄉兩級醫療衛生機構。三級醫院和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關人員重點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服務,二級醫院和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有關人員重點到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服務期均為1年,可作為城市醫師在晉升主治醫師前必須到農村服務的時間。
各地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本轄區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各地要根據《中國2001-2015年衛生人力發展綱要》要求,確定本地區農村人才發展規劃,逐步清退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非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有計劃地安排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有上述資格的新聘人員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可組織本轄區內外的跨區域支援。
三、加強領導,做好城市醫療衛生機構新聘人員到農村服務的各項工作。
各級衛生、人事行政部門要從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關心到農村服務人員,會同派出和接收單位,努力為到農村服務人員創造工作生活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后顧之憂。派出人員在農村服務期間,其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派出單位負責支付。服務期滿后,要及時安排相應的工作。服務期間工齡連續計算。派出地區衛生部門要爭取當地財政支持,給予其適當生活補助和交通補貼。接收地區和單位要為到農村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按本單位職工同等管理,期滿后作出考核鑒定。
各地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列入本地人才工作總體部署,研究落實,注意掌握農村的實際需求和接受能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此項工作可持續開展。每年年終應將有關工作情況報衛生部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