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第十九條 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向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預防控制傳染病的衛生措施。
第二十一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人員的指導監督下,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ㄒ唬┍皇笠卟≡w污染
1.被污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四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須嚴格消毒或者焚燒處理;
2.徹底消除鼠疫疫區內的鼠類、蚤類;發現病鼠、死鼠應當送檢;解剖檢驗后的鼠尸必須焚化;
3.疫區內嚙齒類動物的皮毛不能就地進行有效的消毒處理時,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下焚燒。
?。ǘ┍换魜y病原體污染
1.被污染的飲用水,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2.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處理;
4.糞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或者焚燒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傷寒和副傷寒、細菌性痢疾、脊髓灰質炎、病毒性肝炎病原體污染的水、物品、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ㄒ唬┍晃廴镜娘嬘盟瑧斶M行嚴格消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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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晃廴镜奈锲?,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或者焚燒處理;
?。ㄋ模┘S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
死于炭疽的動物尸體必須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須消毒處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須將10厘米厚的表層土鏟除,并在遠離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條
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于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制品生產單位訂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用于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監督指導下使用。
第二十五條 凡從事可能導致經血液傳播傳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血站(庫)、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制品的質量,防止因輸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瘧疾等疾病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已在人、畜間流行時,衛生行政部門與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深入疫區,按照職責分別對人、畜開展防治工作。
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畜家禽,未經畜牧獸醫部門檢疫不得外運。
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獵旱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ㄒ唬┕膊块T負責縣以上城市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野犬。
?。ǘ┬竽莲F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對城鄉經批準的養犬進行預防接種、登記和發放“家犬免疫證”;對犬類狂犬病的疫情進行監測和負責進出口犬類的檢疫、免疫及管理。
?。ㄈ┼l(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ㄋ模┬l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第三十條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計劃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在設計任務書批準后,應當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并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興建城市規劃內的建設項目,屬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圍內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中,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的有關意見及結論。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預防傳染病傳播和擴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圍內興辦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的衛生調查申請后,應當及時組成調查組到現場進行調查,并提出該地區自然環境中可能存在的傳染病病種、流行范圍、流行強度及預防措施等意見和結論。
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內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負責施工期間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條 凡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衛生防疫津貼。
第三章 疫情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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