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2-22 共1頁
一、衛生法的形式
衛生法的形式,是指衛生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也就是通常說的衛生法的淵源。主要包括:
衛生法淵源 | 制定機關 | 備注 |
憲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根本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
衛生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藥品管理法等 |
衛生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 |
地方性法規 | 各地方 | 只在制定者管轄的區域內生效 |
衛生行政規章 | 國家衛健委 | 衛生政府規章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相抵觸 |
衛生標準 | 國家衛健委 | 強制性衛生標準 |
有關衛生方面的法律解釋 | 最高法 | 《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衛生國際條約 | 國際 | 《國際衛生條例》 |
二、衛生法的效力
衛生法對人的效力 | 自然人(中國人、外國人等各種人)和法所擬制的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
衛生法的空間效力 | 即衛生法效力的地域范圍,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都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衛生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政府規章等只在制定者管轄的區域內有效 |
衛生法的時間效力 | 衛生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間和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衛生法實行不溯及既往原則)《執業醫師法》第48條規 定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三、衛生法的解釋
衛生法的解釋是指對衛生法的條文的含義所作的說明。依其作出解釋的主體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正式解釋,也稱有權解釋,是指由立法機關及其授權法律解釋的機關所作的解釋。一般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正式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非正式解釋,是指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的解釋。如一般公民或者當事人所作的任意解釋和學術上的學理解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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